首页 >> 法规政策 >> 管理办法 -> 正文

攀岩运动裁判员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补充办法(定线员部分)

2014-03-26 15:54:00 中国登山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线员是攀岩运动中特有的一类技术人员,它与裁判员有类似之处,又有其特殊性。根据国际攀岩联合会(IFSC)的相关标准及我国攀岩运动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攀岩定线员的技术等级与攀岩裁判员相对应,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定线员、洲际级定线员、国家级定线员和一级定线员。

  第二章 技术等级要求

  第三条:国际级定线员与洲际级定线员,等级标准与操作程序按IFSC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级定线员

  (一)精通IFSC国际比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二)参加过国家级定线员培训班,并考核成绩为优秀。

  (三)极限攀爬(Red point)能力达到美国标准5.13c。

  (四)熟练掌握攀岩专业英语。

  (五)在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全国比赛中担任实习定线员至少三次,三次实习需累积盖含难度、速度和攀石三个比赛项目,并实习通过。

  第五条:一级定线员

  (一)精通IFSC国际比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

  (二)参加过国家级定线员培训班,并考核成绩为合格。

  (三)极限攀爬(Red point)能力达到美国标准5.13a。

  (四)在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全国比赛中担任实习定线员至少两次,两次实习需累积盖含难度、速度和攀石三个比赛项目,并实习通过。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定线员的申请与审批手续、登记注册和考评与攀岩运动裁判员相同,按《攀岩运动裁判员技术等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定线员技术等级证书使用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登记注册与备案时注明“定线员”字样),同时使用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制作的定线员等级证书。注册登记申请表由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八条:本补充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本办法是在《攀岩运动裁判员技术等级实施办法补充办法(定线员部分)》2008版上进行修订的。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试行,原办法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2014年3月20日